磨纪发〔2014〕6号
关于贯彻落实“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
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规定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村委会:
为弘扬新风正气,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促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关于“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有关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8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4〕29号)明确要求: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四)中央纪委《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明确要求: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五)《中共云南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纪办通字〔2005〕16号)明确要求:深入治理领导干部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行为。
(六)《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规定的通知》(西纪通〔2012〕4号)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执行“八不准”,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邀请与干部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人员参加;
(二)不准以干部本人名义代子女等亲属发出邀请;
(三)不准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参加;
(四)不准利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乔迁新居等个人事宜操办宴请等活动;
(五)不准大操大办或釆取变相方式大操大办;
(六)未经上级批准,不准使用公共人力、公共财物;
(七)不准影响公务活动和机关工作秩序;
(八)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收受礼金、贵重礼品。
三、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 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的规定
(一)各级干部率先垂范。区内各级党员干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工作,充分认识到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摒弃陈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婚喜庆需于办理前10日、丧事需于葬礼结束后10日内进行报告。区内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区纪委报告,再由区纪委报州纪委党风室备案。区内各局(室)、中心科级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向区纪检监察室报告备案;其他党员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向本部门党组织报告并备案。报告备案的主要内容为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邀请范围等。
(三)严格责任追究。区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给予纠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对不执行报告制度,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没收全部礼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使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活动的,追究驾驶员和车辆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囯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姑息放任,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操办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
中共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
备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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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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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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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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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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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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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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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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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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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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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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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人,非亲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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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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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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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含烟、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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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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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可以附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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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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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4.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报告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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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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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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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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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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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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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纪委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印发